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如何修改密码)

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如何修改密码)

一、广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施行时间: 2021年11月30日起

广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办〔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加入广州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持有效广州本地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在职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刚性支出、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建档工会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第三条各级工会应充分发挥工会帮扶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强困难职工建档帮扶与送温暖、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的有效衔接,构建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实施工会常态化帮扶。

(一)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二)对于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应通过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等多渠道实施帮扶。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条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各区总工会,市产业、直属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建档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广州市总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第六条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12个月内出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获得各级、各类赔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赔付、职工济难(互助)基金救助、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因病、因残、因意外等造成的年度刚性支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40%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原因应以意外情形所产生的刚性支出为主,不包括子女上学、单亲、残疾、下岗失业、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家庭成员数÷12”。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应首先申请相关政府救助,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未扣除刚性支出前)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困难职工家庭,须先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简称“低保”)和认定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简称“低收”),凭申请批复办理困难职工认定。未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和“低收”的职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对象。

第九条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40%,须先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医疗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未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救助的职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对象。

第十条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职工申报时提供的家庭收入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以高者为准。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主要以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工资条等材料作为认定材料。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需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员申报收入高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进行出租、出让、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等交易的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因征收房屋、土地、拆迁安置所获得的收入。通过抵押、买卖物品所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继承遗产,接受单位组织捐款、网络及线下求助平台募捐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进行确认。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需通过调查核实;无法核实数额的,原则上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数额计算。

(五)补助性收入。指各级民政、医疗、教育、残联、社会组织、工会组织等相关社会救助机构(部门)给予的帮扶救助收入;购买商业保险的赔付金、收益金。

各级工会组织发放生活救助金、助学金、医疗救助金需计入家庭收入,数额较小的节日慰问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其他经确认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申报建档时,孩子由抚养方负责建档,并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

第十二条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其工资性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有证据证实其收入数额外,其余均需按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三条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上学(高中阶段及以上)及其他特殊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但不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支出。

(一)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补助和民政、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因病费用不包括:健康体检、生育分娩、医保目录外自费项目、自行购买药品和其他治疗一般性疾病的费用。

(二)因残费用。指职工或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以上项目的服务机构需为政府、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定点机构,费用支出金额需按照发票金额核算。

(三)因学费用。指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和接受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仅限于每学年两次的往返学校与居住地乘坐汽车、火车硬座车票的费用),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因学费用不包括:就读幼儿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中阶段私立学校,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费用。

(四)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家庭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房屋的费用。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租住费用以租住合同为准,最高不超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数额。

(五)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特殊费用。

第十四条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家庭主要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父母(原则上需与职工常年共同生活);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五条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可由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或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查询核实。

第十六条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长期(连续1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虽未宣告失踪,但事实失踪1年以上的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确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五)无法确定是否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未满60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四)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暂不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排除性条件):

(一)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

(二)存在与家庭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三)拥有商业店铺;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同时租住2套(含)以上房屋的。

(七)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前12个月内有新购置各种机动车辆的不纳入相对困难;出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后新购置各种机动车辆的不纳入意外致困困难职工档案。

(八)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拒绝接受工会、民政、医保、教育等社会救助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的;未按要求申办相关政府(社会)救助的职工家庭。

(九)家庭所有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超过24个月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的职工家庭。

(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家庭;

(十一)经市、区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第十九条自愿申报。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自愿申报,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自愿接受家庭经济信息核查和证明材料属实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家庭走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途径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核实职工家庭困难情况。

第二十一条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将无异议的申报职工材料上报给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复核上报。收到困难职工申报材料的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上报各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和各市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第二十三条认定建档。各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和各市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应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外市户籍的或无法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的职工,应通过入户调查、材料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对本市户籍的职工,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查,审核通过符合建档条件的及时认定困难职工家庭,并上报至市总工会备案,接受市总工会指导和监督。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章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的帮扶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须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二十六条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困难档案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建档类别发生变化的要调整档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需予以撤档:

(一)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就业;

(二)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或已去世;

(三)其他致困因素已消失;

(四)深度困难职工脱困后,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第二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档案应予以注销:

(一)建档对象已经死亡或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二)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已经调离本单位,但新单位未建立工会的;

(四)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的;

(五)存在第十八条情形(排除性条件)之一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档要求的对象。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三十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区总工会,市属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自筹资金开展帮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文件中与该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如何修改密码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帮困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实现工会帮困工作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新区工会系统帮困工作将统一启用“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节点:1、模拟操作:各工会应在4月10日之前对帮扶软件系统进行模拟操作,输入模拟数据,以尽快熟悉操作软件。2、数据清洗:根据全总统一安排,将在2008年4月10日晚上对所有模拟数据予以清洗。3、整理台帐:各工会应在4月15日前,对本系统内困难职工档案予以梳理,选出符合录入条件的困难职工档案。4、档案录入:各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正式录入工作开展时间为:4月10日——5月30日。各工会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本系统困难职工档案通过帮扶软件系统上报新区总工会。二、使用范围:目前帮扶软件的配备使用范围暂定为:浦东新区总工会及新区各直属(集团)公司工会,社区、镇总工会。三、使用方法:“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是基于Web方式工作的,使用时直接通过互联网浏览器访问:http://care.acftu.org,不需要专门安装客户端。各单位用户名祥见《<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浦东工会各单位用户名表》,所有单位的登录初始密码均为:123456,请在首次登录后,修改初始密码。软件操作方法请参考《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该《手册》的电子版可在新区总工会网站公告栏中下载。四、工作要求:(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和管理好帮扶工作管理软件,对推动工会帮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帮扶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工会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帮扶软件的使用和管理。2008年4月25日前各直属、直管工会要将帮扶软件使用管理的负责人报新区总工会法律部备案。(二)及时输入,按时报送。各直属、直管工会要重点使用帮扶软件中的困难职工档案模块、帮扶救助模块、通讯录模块及报表模块。使用困难职工档案模块,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数据库,统一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界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准确及时做好电子档案输入工作。要加强对困难职工情况跟踪调查,及时做好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调整,各直属、直管工会要在每年11月中旬将更新的困难职工档案通过帮扶软件系统报新区总工会。列入市、区总工会两级的帮困对象必须通过帮扶系统报新区总工会。(三)严把质量,定期考核。各直属、直管工会要加强帮扶软件的使用、管理和网络建设工作,加大对帮困对象材料的审核力度,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对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等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新区总工会将对各直属、直管工会帮扶软件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作为援助服务中心创优评比的考核项目。新区总工会将参照各直属、直管工会报送的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等信息统筹安排帮困资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2012年1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全会思想,保证工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就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作出如下决议。一、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工会80多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工会工作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中国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胜利之路。在全会范围内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事关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事关工人阶级根本利益,事关中国工会前途命运,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对于工会组织来讲,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通过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使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为党的工运事业不懈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深对中国工会性质地位、职能作用的认识,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切实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团结组织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地跟党走。

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客观需要。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工会工作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开放。要通过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使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找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激发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内需和外需均衡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贡献。

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选择。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职责。要通过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使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深刻理解工会根基在职工群众、血脉在职工群众、力量在职工群众,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方针,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贯彻落实,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根本利益,不断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

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提高工会建设科学化水平,继续开创党的工运事业繁荣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保证。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工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工会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通过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使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进一步提高加强自身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把握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职工队伍的新变化新趋势,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解决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工会工作更加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辜负党的重托和职工群众的期待,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工会性质,科学回答了“走什么样的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什么样的工会”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使我们对新时期中国工会运动的认识升华到新的高度。这条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

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工会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工会的显著标志。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职工群众负责相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创造性开展工作结合起来。坚决维护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坚持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绝不允许出现“第二工会”,始终做密切党和职工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

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坚持工会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的统一。认清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的本质区别,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保持清醒头脑和正确方向。在支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和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性质,始终做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我国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主力军。必须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组织引导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始终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人民团体。

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正确认识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以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为目标,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都纳入法制轨道。坚持党政主导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格局,主动站在协调劳动关系第一线,坚持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不采取过激手段解决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作用,加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两个普遍”,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始终做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使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维权观,坚持维权工作的根本宗旨、重要原则、核心理念、途径方法和总体格局,主动了解和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变事后介入为事前参与,做到主动维权;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把维权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维权;维权诉求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不简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标准,做到科学维权。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组织引导职工做企业发展的主人,推动企业主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把企业建设成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推动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机制建设,促进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把维权工作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实现职工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必须立足国情和工会工作实践,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强立法参与,积极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从制度上、源头上维护职工各项权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权利。主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府、政协加强劳动法律执法检查、监察和视察工作,推动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履行工会职责,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好用足,始终做组织职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渠道。

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

工会对外工作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间外交的重要方面。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遵循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加强与国际、地区和各国工会的交往、交流与合作,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工会全局工作,坚持学习不照搬、借鉴不接轨,拓展中国工会国际舞台,扩大中国工会国际影响,提高中国工会国际地位,始终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国际工运新秩序的积极力量。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是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加强工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激发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生机活力,提高工会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本领。结合实际创新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使工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始终做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以上八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完整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三、广泛掀起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热潮

当代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工会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准确把握科学内涵,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系统掌握理论体系,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在实践中丰富完善。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在全体工会干部中开展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使大家都能深刻认识,工会发展道路涵盖了中国工会的历史使命、本质特征、政治保证、理论指导、基本职责等重大问题,揭示了中国工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发展动力,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繁荣发展党的工运事业的根本遵循;使大家都能准确理解,工会发展道路内涵丰富,要正确把握工会发展道路的核心、根本和关键,做到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在行动上高度自觉。要建立学习制度,充分运用专题学习会、辅导讲座、报告会等途径和载体,扩大学习范围,提高学习实效。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要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大力宣传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大力宣传坚持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大力宣传坚持走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和先进典型。要紧密联系改革发展和职工实际,从理论与实践、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上,对工会发展道路作全面透彻的阐释、深入浅出的解读、通俗易懂的宣讲,增强工会发展道路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通过宣传,使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充分理解,坚持工会发展道路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长远利益、有利于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要通过宣传,使党政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更加支持工会工作,使国际、地区工会组织和各国工会全面地认识中国工会,进一步扩大中国工会国际影响。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工会网站、报刊、出版、学校、文艺团体等阵地和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要积极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结合世情、国情和会情的发展变化,在坚持工会发展道路中努力破解工会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到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在理论上不断有新突破、在措施上不断有新改进、在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要尊重基层和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职工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使工会工作焕发更加蓬勃的生机。

要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始终保持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懈奋斗的政治本色,警惕和防范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提高工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能力,提高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维护职工权益、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能力,提高工会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善于从实践中汲取营养,从基层和职工群众中汲取智慧,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和破解难题、推动实践、丰富理论。四、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党中央对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政治要求,是全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有效推进。

要把学习宣传实践活动作为全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要以对党的工运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摆在工会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努力形成各级工会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要以理论学习上水平、服务大局出真招、解决问题有实效、职工群众得实惠为目标,把学习宣传实践活动与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会开展学习宣传实践活动的情况,主动争取党委的指导和支持。

要明确目标责任,做好统筹兼顾。制定工作计划,做好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统筹安排学习宣传实践活动。要强化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既抓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实践活动,同时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指导。要畅通信息渠道,上级工会及时就推进学习宣传实践活动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工会及时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解决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

要加强工作指导,增强活动实效。对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以及工会联合会开展学习宣传实践活动给予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对象,提出具体要求,努力使活动贴近实际,取得实效。工会领导机关要及时检查指导基层开展学习宣传实践活动,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善于运用媒体、工会内外理论研究机构等力量,为推进学习宣传实践活动营造声势,提供理论、法律、政策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前途光明,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一定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信念、把握方向,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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