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新规实施防拒载(出租车国标出台)

出租车新规实施防拒载(出租车国标出台)

一、出租车管理办法新规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经汇总梳理,共收到5008件、6832条意见建议。并在以下方面做了改动: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核心问题。增加了改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框架结构的问题。调整了整体框架结构,进一步理顺内容层次和逻辑关系,突出了改革重点,将改革任务梳理为“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4个部分。三是体现出租汽车的地方事权,坚持属地管理,在制度设计上给地方发挥主动性留有更多空间和余地。

一、出租车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二、出租车司机的义务都有哪些

1、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着装,仪表整洁;

2、保持车辆号牌齐全清晰,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更换坐椅套并定期消毒;

3、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安全行车,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4、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按规定使用对讲通信设施;

5、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车载收费设施,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6、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

7、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8、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

10、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出租车国标出台***有哪些新规定


出租车新规实施防拒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12日正式批准发布35项国家标准,其中最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为出租车司机制定了26条服务用语以及多条服务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客运服务水平,方便老百姓日常出行。

该规范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新规亮点】

1、车辆要求:

计价器要安装在方便乘客查看的地方,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联动,车内要无杂物、异味。

后备箱: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箱的2/3。

2、的哥要求:

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3、载客要求:

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4、乘客投诉:

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乘客。

接到投诉,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出租车企业经营者要为车辆和乘客购买相应保险,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乘客失物查询,需在72小时内答复。

5、出租车服务站:

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三、广州出租车拟设新规:增视频监控,1年拒载3次吊证


出租车新规实施防拒载


这两天广州市针对出租车在本市的运营情况,准备在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对该行业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调整。伴随着这样的想法,《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具体有哪些草拟的调整方案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一年拒载3次,5年禁开的士

的士拒载、绕道、不打表,是广州市民近年来的投诉热点。为完善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度,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交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昨日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巡游出租车应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设备,司机拒载一次至少罚500元,司机一年内被查3次即吊销许可证,司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核发新证等;司机违章,企业也将同步受罚;行政管理人员不及时处理乘客投诉还将被追责。乘客遇到“没发票”“必须给现金”等8种无理要求,可拒付车费。

二、8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1.驾驶员拒绝接受电子支付;

2.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

3.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

4.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5.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

6.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

7.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

8.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

相关部门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后,10日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三、技术升级处罚更严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为此,广州市启动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车辆技术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并明确禁止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车身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许可之日起5年退出运营,并鼓励经营者对退出运营的车辆实施提前报废;此外还要求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相关运营信息;入行门槛方面,征求意见稿“宽进严出”。一方面,放宽了驾驶员的准入年龄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另一方面,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五年内不予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健全行业信用管理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予以惩戒。

对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因扰乱社会秩序或妨碍正常营运等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情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许可证件。

五、各方权责和处罚措施

司机:假证上路最高罚3万

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撵客的,除了乘客携带危险品、车内吸烟吐痰、醉酒,或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及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等情况,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日以上7日以下。

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暂停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转借、出租、涂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司机拒载企业挨罚

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罚款幅度,还同时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比如,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力,本企业驾驶员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被处以每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政府:处理不及时将被追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或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或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八、意见反馈渠道

1.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2.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传真:83125287;

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以上就是此次广州市针对出租车制定的相关调整措施,正在面向大众征求意见,之前制定的条例已经不符合如今的社会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因此改革是必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汽车问题需要咨询的请致电太平洋汽车网在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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